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司促-34378-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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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8號 債 權 人 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均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工程款236,39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