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司促-34383-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 債 權 人 張志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金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許金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4張支票發票人均為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㈡確認附表中記載支票發票人為「許金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記載聲請人持有「許金麗」簽發支票4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