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促-34622-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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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22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涵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08,303元之計算式。㈢提出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吳涵傑之掛號郵件回執簽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