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司促-34635-2025010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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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35號 債 權 人 陳品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育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育霖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內容,兩造並無僱傭關係,欠缺向債務人楊育霖請求給付之依據,故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