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司促-34655-202411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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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5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紹鵬 債 務 人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金麗 債 務 人 廖訂泳 許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貳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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