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司促-34660-202411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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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孟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林峰生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