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促-34750-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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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50號 債 權 人 吳立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品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借款USDT9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影本等)。㈢提出112年1月12日USDT匯率1:32之釋明資料(如:牌告利率)。㈣確認本件請求究為〝9000USDT〞或〝新臺幣288000元〞?(請二選一)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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