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促-34755-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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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55號 債 權 人 朱祐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良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影本。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算)。㈢確認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年息超過百分之十六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