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促-34783-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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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雅晰 一、債務人張雅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祐誠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 債務人張祐誠於民國111年5月1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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