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4891-202412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91號
債 權 人 林麗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韻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注意,本件以不起訴處分。)㈡補正本件債務人故意過失之其他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