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司促-34902-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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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2號 債 權 人 潭子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明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惠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賴明雄現為潭子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債務人黃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潭子區大豐路 二段122巷11之10樓)。 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若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㈤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㈥補正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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