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司促-34995-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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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邱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秀美於民國93年0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