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促-35039-2024121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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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39號 債 權 人 陳健維 債 務 人 蘇唯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12,500元部分屬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3年11月25日」?㈢提出違約金125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113年12月12日具狀陳報,惟債權人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新臺幣12,500元部分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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