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司促-35044-20241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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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44號 債 權 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英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明英有限公司業於113年5月7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2870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有明英有限公司大小章之房屋租賃契約。㈢本件有無欲對連帶保證人周怡君併同聲請?如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