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司促-35070-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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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汪俊廷 汪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汪俊廷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汪清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7,283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汪俊廷自113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88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汪清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0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2元 汪俊廷、汪清源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2元 汪俊廷、汪清源 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