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司促-35076-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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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泓毅 呂其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泓毅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呂其庭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11,4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 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呂泓毅自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11,41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呂其 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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