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促-35193-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3號 債 權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怡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臺中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曾怡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