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促-35199-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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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9號 債 權 人 佳茂康朵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仕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俊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㈢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管委會社區規約全部之影本。)㈣提出債務人張俊相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1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