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司促-35199-202412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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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9號 債 權 人 佳茂康朵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仕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俊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㈢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管委會社區規約全部之影本。)㈣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號異動索引及債務人張俊相(住○○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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