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促-35202-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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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秉翰 債 務 人 徐美娜 法定代理人 楊添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秉翰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徐美娜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2 32,22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 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秉翰自民國113 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3,731 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徐美娜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戶籍謄本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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