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司促-35234-202412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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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4號 異 議 人 即債 務 人 賴羿辰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賴羿辰因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異議人遲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