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司促-35495-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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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95號 債 權 人 林麗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欣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請確認請求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所載皆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權人受有11萬元之損害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