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司促-35496-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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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96號 債 權 人 周鳳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佩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請求金額111337元之計算方式。㈡陳報債務人購買龍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㈢提出債務人吳佩怡(住○○市○里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