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司促-35500-20241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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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00號 債 權 人 曾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中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伍「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之計算式中關於「ABX-9559」車牌號碼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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