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司促-35624-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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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4號 債 權 人 宏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宸鼎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權人宏茂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姓名為何?並提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㈢確認附表支票票號AR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宸鼎土木包工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㈣提出對宸鼎土木包工業請求之釋明相關資料(如工程契約書、發票或收據等)。㈤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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