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司促-35627-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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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7號 債 權 人 吳琰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郁錡即金合發國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金合發國際企業社設立在桃園市桃園區,且債務人鄭郁錡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太平區宜佳街遷離,現設籍於嘉義市東區,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㈡提出「金合發國際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鄭郁錡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