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司促-35630-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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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30號 債 權 人 義大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丁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補正江惠娟現為義大利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㈢提出債務人簡丁財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 )。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起算日請求前少一「及」字。㈥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㈦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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