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5763-20241209-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63號
債 權 人 黃信雄即沅峰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旺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車床加工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