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5772-20241209-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72號
債 權 人 徐少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湖濱秀泰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替債務人辦理專任委託案件之釋明資料(如專任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