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司促-35893-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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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3號 債 權 人 陳正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師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2,607,1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已部分清償15,000元不符)㈡提出112年9月10日雙方達成協議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之釋明資料。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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