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司促-36105-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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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惠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惠如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通知書、證明書影本及雙掛號回執影本,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須將債權讓與合法通知或提示債務人始生債權讓與之效力,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述,債權人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受讓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之債權,並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蔡惠如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因案入法務部○○○○○○○○○執行中,債權人尚未將該債權讓與證明通知監所單位,因債權讓與通知相關證明並未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故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