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司促-36218-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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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18號 債 權 人 洪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孝、陳岳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二人現分別設籍於新北市、彰化縣,均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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