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司促-36221-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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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1號 債 權 人 陳鎮即鼎律法律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昆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蔡昆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