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司促-36223-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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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釋明利息新臺幣2103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提出彭双浪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