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司促-36257-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馨儀 李姵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曾馨儀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李姵萱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 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 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 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 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分)計算。 (二)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217,066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 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另被告李姵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 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借據、查詢單、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066元 李姵萱、曾馨儀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7066元 李姵萱、曾馨儀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066元 李姵萱、曾馨儀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