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司促-36702-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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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2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HAM MANH HUNG 范孟雄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PHAM MANH HUNG 范孟雄(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最新居所,並逕覆本院。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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