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司促-36710-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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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0號 債 權 人 侯俊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邁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謝佩珊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具狀列順邁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順邁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7張支票(票號MS0000000、MS0000000、MS0000000、MS0000000、MS0000000、MS0000000、MS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㈢陳報上開7張支票之背面影本。㈣確認7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期之記載是否正確?(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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