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司促-36713-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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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㈡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㈢確認聲請事項二所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林献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㈣提出冠翔磁磚還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