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司促-36961-20241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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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61號 債 權 人 曾瑞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勇啓即周勇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507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債務人借款517000元不符)。㈡確認請求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507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有無約定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未約定,應請求已到期部分之金額。★借據記載106年6月10日開始清償 106年:7個月*5000=35000 107-113年:7年*12個月*5000=000000 00000+420000=455000 ㈣確認債務人「周勇啓即周勇裕」抑或「周勇裕」?為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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