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司促-36961-202501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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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61號 債 權 人 曾瑞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勇啓即周勇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金額507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據債務人借款517000元不符)。㈡確認請求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507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有無約定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未約定,應請求已到期部分之金額。㈣確認債務人「周勇啓即周勇裕」抑或「周勇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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