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司促-37043-20241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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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4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淳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遷離,現設籍於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