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司促-37051-20241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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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士傑 廖美麗 周江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士傑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 人廖美麗、周江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 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 續動用撥款共5筆,計新臺幣177,399元整,其利息、利 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 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周士傑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2月20日將本借款 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07,374 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 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廖美麗、周江進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0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374元 周士傑、周江進、廖美麗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7374元 周士傑、周江進、廖美麗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374元 周士傑、周江進、廖美麗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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