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司促-37116-20241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意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對債務人陳意晴請求之釋明文件(包括: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查狀附釋明資料姓名為黃景琳,與債務人姓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