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3-司促-37228-2025022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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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28號 異 議 人 王劭芹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務人於114年2月24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是否針對本院於114年2月7日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如是對於114年2月7日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四項第四款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台端於114年1月13日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未簽章,已於114年2月7日駁回)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 ⒈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⒊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 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⒋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聲請回復原狀。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