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促-37268-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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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68號 債 權 人 陳建安 債 務 人 陳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票號JX0000000號之提示日前利息請求於法不合,與上開法條不合,該提示日前利息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268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3年4月2日 300,000元 113年8月1日 JX0000000 002 113年7月1日 300,000元 113年7月2日 JX0000000 003 113年7月30日 300,000元 113年7月31日 JX0000000 004 113年7月18日 200,000元 113年7月19日 JX0000000 005 113年7月24日 300,000元 113年7月27日 JX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