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促-37296-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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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宥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