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促-37333-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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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宜禎 呂蕙如 蕭合成 一、債務人呂蕙如、蕭合成、蕭宜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貳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呂蕙如、蕭宜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宜禎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大學部)時,邀同債 務人蕭合成、呂蕙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8,601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蕭宜禎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碩士班)時,邀同債 務人呂蕙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07,28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序號002一筆貸款(就讀嶺東科技大學碩士班)因申請時 未符合教育部所定優惠期間內減免利息之標準,依約應 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成或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 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 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蕭宜禎自民國113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61,369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蕭宜禎、蕭合成、呂蕙如應連帶支付債權人 新臺幣72,291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蕭宜禎、呂蕙如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8 9,078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