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促-37335-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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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杏如 王清河 傅碧珠 一、債務人王杏如、王清河、傅碧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杏如、王清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杏如、王清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參佰零陸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杏如前就讀明德女中、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王清河、傅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0,019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王杏如前就讀逢甲大學、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王清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四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08,6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王杏如自民國113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35,858元及如附件附表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王杏如、王清河、傅碧珠應連帶支付債權人 新臺幣150,281元整及附件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 (七)依約債務人王杏如、王清河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8 5,577元整及附件附表序號2、序號3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