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促-37405-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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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幸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幸怡於民國97年04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 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 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 月計收收逾期違約金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67,67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