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司促-37427-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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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郁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最高連續收取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即債務人賴郁昇於民國(以下同)110年6月30日與 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借款金額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 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聲請人於110年7月1日將款 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依放款借據第2條約定,借 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 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借款人自113年7月1日起即未 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欠本金4,874元及利息、違約金 等,經催討無果。依放款借據約定7條第1款之規定,借 款人不依約攤還本金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將本筆債務全部到期,追討全部本息。聲請人已發函 限期清償,債務人仍置之不理,依上述約定條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 (二)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